如何立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体育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体育事业迈向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体育运动的质量与效率,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
为了达成这一目标,该法分别对体育原则、体育锻炼、竞技运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社团组织、体育经费及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具体条例上,该法规定了全国每年要举办一次全民运动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举办群众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使学生在运动中享受乐趣;建立运动员选拔培养体系,实行运动员等级制度,保证竞技运动的水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体育用品的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生产、经营、贸易、消费为一体的体育产业;对在国际和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等等。
作为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的许多条款还比较粗略,缺乏具体操作性。由于当时尚未出台宪法修正案,因此无法对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进入21世纪之后,面对日益发达的网络运动、商业健身和竞赛表演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形势,原有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体育领域发生的深刻变化。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开始了第一次修订。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审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体育法》。 本次修法着重把握了三点:一是进一步突出体育的社会功能,二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政府职能,三是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
其中,最为市场关注的可能就是要确立体育产业发展概念并设立相关制度。为此,新法增加了规范体育市场和体育交易的相关内容,提出国家积极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障体育经营单位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农村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