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和CBA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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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简单说,UPS是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经过的第三方,没有它,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而CBA是一个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在中国设立的专门机构。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同时,国内货运行业也开始出现市场化改革的趋势,货主与货运企业之间逐渐建立了合同运输关系。

由于当时外商直接投资物流业尚未放开,为了规范和发展货运行业,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货物运输公司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合营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办法》(简称《代理办法》)等法规,允许境内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合作经营货运公司和从事货运代理的外资企业,并明确规定了这两类企业的性质、地位、条件、期限以及权利和义务等。 由此,一批中外合资或合作的货运企业应运而生并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壮大。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海上、航空、公路和铁路四类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仓储、包装、分拨、信息咨询等等。

作为市场行为,这类企业一诞生就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是以经营利润为主要目的经济实体。它们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自营或委托他人进行货物运输,也可以与其他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和货主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协议,形成稳定的货源基础。

同时,由于早期设立的这类企业大都采取的是合资形式,因此“中外”二字始终挂在它们的公司名称里,以示区别于内资货代企业。随着后来独资形式的放开和境外投资者数量的增加,这一名称上的特点逐渐消失。 除了上述两类企业之外,在原铁道部、交通部的管辖下,还有一类专门从事铁路、公路运输的企业,其名称里含有“总公司”字样。这类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运输企业,主要承担国家铁路、公路运输任务的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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