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被告赔了多少?
其实就两个问题,第一个是Jordan Brand在中国是否涉嫌抄袭,第二个则是如果侵权的话,赔偿价格是多少。 首先,从外观的设计来看,毫无疑问是模仿的。
因为Air Jordan 1代是历史上第一款以飞人乔丹命名的球鞋(当然,后来的很多配色和联名都命名为Jordan),而正代Air Jordan系列的鞋子都是以运动鞋作为原型设计的,再加以改变而成。所以可以明显看到,Jordan brand的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上,都以运动鞋为主要设计蓝本,加之2008年后NIKE将Air Jordan系列划归为JDI(NIKE Sportwear Design Initiative)部门下进行研发设计和生产,这个部门的宗旨就是“创意无极限”,所以可以看到很多突破常规设计的作品,诸如今年初推出的UNLV 1973 Pack。这样极度追求创新的设计理念自然带来外观上的相似。 但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在美国这种严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地方,Nike是可以且通常很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之前科比脚扭伤穿着的Zoom Generation II “Breathe” 气垫断裂引发的诉讼案中,Nike就以证据不足败诉,最后只好自掏腰包向Wight赔了5万美刀。
那到了国内呢? 很遗憾,我们现在的司法实践跟在美国是恰恰相反的。 在这类案件里,如果原告拿不出足够且合理的证明被告的确存在侵权行为,那么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之,若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确有其事,那么法院就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在判令赔偿时,则会参考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过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来酌定具体的数额。 在Jordan Brand被指侵权的事件中,原告正是援引上述原则来起诉的。但令人想不到的是,被告居然自认侵权,这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中是极少发生的。
于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争议的重点便集中在赔偿金额上。原告主张130万元,理由是认为被告所售侵权商品利润高达60%以上。而被告则称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赔偿,申请酌情减少。 最后,法院采纳了被告意见,酌定赔偿金额为40万元。至于原因嘛.....你懂的,这就是个民间故事了~ 话说回来,就算NIKE死磕到底,想彻底追究Jordan Brand的侵权责任,恐怕也是难上加难。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正如上文所述, NIKE不能证明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或Jordan Brand的实际获利;第二,即使能证明,也难以确定两者的比例关系;第三,即使能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难以区分侵犯的形态系制造、销售还是许诺销售;第四,难以判断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就像很多知产案件一样,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只不过这次多了一个饶有趣味的细节——据传NIKE方提出的赔偿金额是1元,而Joradan brand方却欣然应允并签字画押。看来,对于这样的“劣迹斑斑”的侵权方,大家还真应该给一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