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球员代言费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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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一句法律上的话“无约定,则法定” 也就是说,如果NBA球员和品牌商之间没有关于代言费用的约定的,那么代言人所获得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归代言人所有。 但是现实情况是NBA的球员和品牌商之间往往是有关于代言费或者叫赞助费的约定的(具体数额我不了解)。 如果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办理——当然,这种约定一定是书面的、明确的。

我主要想谈的是第二种情况,即NBA的球员和品牌商之间存在书面或口头上的关于赞助费的约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球员为品牌方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这点毫无疑问),但球员是否拥有该商业价值的对价——也就是是否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就值得探讨了。 以NBA和中国市场的状况来看,个人认为球员获得赞助费的可能性不大。

原因如下:

1.球员在NBA期间是受NBA联盟和球员工会监督的,一旦球员和某品牌商达成“私下交易",属违法行为;

2.NBA球队老板都是富豪,却并不傻。他们花大钱聘用球星来增加自己球队的比赛收视率,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自然不会允许球星拿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部分;

3.品牌商请球星代言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提升品牌形象。而球星本身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类,其本人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媒体传播价值。此时如果品牌商再投入额外的费用对球星进行宣传(比如开展各种促销活动),显然是对品牌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价值的。 从以上角度来看,我认为品牌商支付巨额费用给球星相当于广告费用,而不属于劳资双方的合同款项。 但如果品牌商支付给球星的并不是“代言费”或“赞助费”而是其他如“工资”“薪金”等,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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