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为啥需要经纪人?
一、职业球员在合约期满后有权同任何俱乐部协商新合约,任何俱乐部也有权向合约期满的球员提供新合约,但前提是,所有当事方都必须达到共同商定的转会日。
二、处于合约期的球员,必须通过他的俱乐部同其它俱乐部进行转会谈判,俱乐部可以选择直接谈判或通过中介方介入,所有当事方也必须达到共同商定的转会日。
三、如果一名处于合约期的球员直接向一家俱乐部提出转会申请,该俱乐部的代表必须就此事通过电传通告球员的原所在俱乐部,球员所属俱乐部的代表应在48小时内回应该通告,否则,球员的原所在俱乐部将被视为拒绝该转会。
四、如果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通告并希望继续就该笔转会进行谈判,那么该笔转会就必须遵从本守则第十九条款所述的程序(注:主要是指支付给原所在俱乐部一笔转会费)。
五、如果一家俱乐部已经向处于合约期的球员提供了续约合同,该球员则无权进行转会申请,如果该球员已经向新俱乐部递交了申请,该申请应视为无效,新俱乐部则应终止同该球员的转会谈判。
六、如果一家俱乐部对它所收到的球员申请或来自第三方的转会要求表示疑问,那么该俱乐部可在七天内要求国际足联或该俱乐部所处的足球协会确认该笔转会事宜。
七、一份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申请上必须有当事人亲笔签名。
八、只有球员本人和/或其代理人有权利向他所效力的俱乐部提交转会申请。
九、如果处于合约期的球员收到了一家外国俱乐部的申请,球员的原所在俱乐部应在七天内就此事通过电传通知该球员,如果该俱乐部没有履行该条款,那么该笔转会就没有效力。
十、处于合约期的球员有权在和自己所效力的俱乐部商定了合同终止日后向任何一家俱乐部自由转会,如果俱乐部没有履行之前商定的终止日,那么该笔转会就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