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联赛是商业公司吗?
CBA就是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是由中国篮球协会所创办的。 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篮(CBA),是全国性的业余体育运动组织,于1950年6月2日在北京成立。 主要职责是主管全国篮球运动,以发展、推广和提高篮球技术水平为目的;管理各会员单位;组织和指导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和选拔优秀人才及队伍;制订竞赛制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运动员注册、参赛手续审批和管理以及裁判员的管理与培训等。 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国篮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CBA公司是企业法人。
另外,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球员注册协议》第五条之约定: “CBA联盟是由多家俱乐部共同出资设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由CBA公司全资拥有并控股,各方股东按其出资额对CBA联盟享有股份和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CBA公司是个企业,而且是上市公司。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简称CBA,是由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主办,各参赛俱乐部、地方体育局、CBA联赛赞助商等共同承办的体育类商业性联赛。CBA联赛办公室是CBA联赛的执行和管理机构。因此CBA联赛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商事主体。“CBA”商标权利人为CBA联赛办公室。
在现代体育职业化、市场化的背景下,体育类商业性赛事与传统意义上的体育公益活动在性质上有较大区别。与一般商标相比,体育类商业性赛事名称(如CBA、F1、NBA等)在发挥识别功能上更具有复合性、多元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具有组织性识别功能,指代该赛事品牌;另一方面,具有提供服务来源识别功能。
因此,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此类商标权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CBA联赛的性质和知名度,涉案赛事名称发挥的实际功能、被控侵权的具体方式、主观恶意等因素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