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租借期间工资变吗?
谢邀 先摆结论,在租借合同范围内,球员的工资由俱乐部承担。 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个“由谁负责”的责任归属问题很微妙,取决于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又牵涉到许多法律、经济以及道德上的考量,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能说清楚道明白的(当然我尽量)……所以我就尽量把问题分析得浅显易懂一些,希望不会让各位看官老爷感到厌烦。
我们先看一下我国关于雇佣合同的立法(只涉及一般性规定,并不列举所有条款): 再看一下我国关于借款合同的立法: 两种合同都提到了还款来源,那么对于“工资”这一项支出是不是也应当认定为还款来源呢?显然应该这样理解,否则劳动合同和借款合同就毫无关系了。
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就可以将“工资”一项列入赔偿范围,比如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减少,但“工资”部分仍然按照正常标准支付。 到这里,工资是否应当属于租赁费没有明文规定,似乎可以得出答案了——但是,请注意,这里我们讨论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说承租人直接拖欠出租人“工资”。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拖欠或者拒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可以高于实际损失,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但是必须合理;如果承租人承担的违约金合理,那么对出租人就相当于补偿了“工资”损失的赔偿责任,租赁费当然也就包括了“工资”。 但是,现在问题是,承租人并没有违反租赁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承租人并不需要向出租人支付任何费用(修理费除外),既然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也没有赔偿“工资”的义务。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那如果租赁物损害是因为承租人过错导致的,比如说承租人擅自使用导致损坏,当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工资”的损失。但我说的承租人过错是指,因维护保养不善导致租赁物本身质量问题或损耗增加等情形,这些都属于承租人有过错,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改变租赁关系的合法性。
综上,“工资”是否属于租赁费的范畴,关键就在于看承租人有无义务支付“工资”——有则属于租赁费,没有就不属于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