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可以退出国家队吗?
根据体育法规定, 国家提倡体育用品生产和体育事业的相互支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为发展体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服务。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体育事业和兴办体育产业。国家鼓励教科文卫体事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科学研究、体育管理人员以及体育教师从事群众体育、体育产业活动。所以,如果体育法中对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参加体育活动和从事体育产业有这样双向的支持和互相的便利的话,其实也就意味着一个公民在面对国家体育社团的时候享有平等的条件,既可以选择支持社团的训练和比赛,也可以选择退出。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主张公民对体育法的上述规定应该享有宪法上的请求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公民参加体育活动和体育产业时,按照平等自由和互相便利的原则提供体育法规定的条件,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主选择加入和退出,这个权利是基于宪法上平等权和自由权的体育法请求权派生出来的。对于像姚明这样在世界体育舞台上代表中国享有巨大声誉的公民,有关体育社团应该本着互利互惠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他们提供更加优越的体育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