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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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国羽”)对2016年里约奥运会羽毛球比赛结果提出质疑,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提出申诉,要求对日本队和韩国队的成绩进行处罚。 事情要从里约热内卢时间8月21日晚上的四分之一决赛说起,当时国羽男单主力林丹以1比2不敌韩国选手崔启允,无缘半决赛,而另一场同时开始的男单比赛中,中国选手谌龙也输给了日本组合松本麻佑/桃田贤斗。

这样一来,日本队和韩国队历史上首次在同一届奥运会上包揽羽毛球男子单打金银牌。国羽认为,由于两队球员在比赛中使用违禁药物,应当取消两队的比赛成绩,从而让国羽队员李梓嘉顶替胜方晋级。 但是CAS裁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运动员纪律处分细则,运动员服用违禁药品属于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应给予惩处;但此行为不是犯规,不属于《奥林匹克竞赛规则》范畴,因此不会对成绩作出更改。 不过,CAS裁令书中提到,根据已知的调查结果,日本队、韩国队的运动员参加里的赛事期间,的确有兴奋剂违规的情况。

于是,国羽转而向东京都裁判委员会提出抗议。经过几番交涉,对方同意在国羽提交的资料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然而9月中旬,国羽再次收到东京都裁判委员会的通知,称经重新审查后,仍无法就兴奋剂事件做出处理决定。

于是,国羽将韩国队及日本队一并向世界羽联(BWF)提请了仲裁申请。11月底,世羽联公布仲裁结果,认定韩日两队球员在里约奥运会期间的兴奋剂检测呈阳系误检,排除故意作弊嫌疑,因此驳回国羽全部请求。 BWF的这份裁决书指出,从现有证据来看,韩国队和日本队两名涉事运动员样本的检测属实验室失误,导致阳性报告产生,并无证据表明两队存在兴奋剂恶意作弊行为。BWF还强调,根据程序,韩国队和日本队的两份检测报告将被送交国际检查机构(ITI)进一步核查,确认无误后将撤销阳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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