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比赛资格几次起跑?
当裁判员出示红牌判定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时,应登记运动员的姓名、代表单位,并记录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的原因和时间。凡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本场剩余的比赛及随后项目的比赛均不得继续参加。在起跑后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不计算其成绩和名次。在起跑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其已经取得的比赛成绩和名次仍然有效。运动员被取消下一次起跑资格,视为被取消比赛资格,不另处罚。
特殊情况:
当运动员未在规定的检查裁判组地点签到检录,视为运动员在该轮比赛中自行放弃比赛,应做好登记。
运动员自行退出比赛,必须报告当场比赛的技术官员,做好登记。在每次起跑发令(短跑、接力等径赛及集体游泳等全能项目)开始前,运动员退出比赛,应报告技术官员。
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自行放弃参加比赛,应记取已参加的部分比赛的成绩;在最后一次起跑信号发出之前退出比赛,不作成绩记录,之前的成绩有效,但不计取名次。
在径赛起点,运动员因伤不能继续参加比赛,径赛裁判长应安排终点裁判员在最终成绩公布前,到比赛现场为运动员丈量并记录已经完成的径赛距离。
在最后一轮比赛的最后一次起跑前,或在进入最后一轮比赛的运动员参加接力比赛的最后一棒前受伤或退出比赛,应按照《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69条“运动员受伤和退出比赛”处理。